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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Intelligence Report #6 香港政治分析報告:在Champion 遲到扣錢 / 遲到扣薪案上,分析香港媒體,人事部以及工會如何抹滅既有判例法理?

Updated: Oct 31, 2023

Open-source intelligence (OSINT)

PHOTO FILE: Brass Clock.  © WiX
PHOTO FILE: Brass Clock. © WiX

IMPORTANT


今年12月13日(星期四)有報導,網路上有位前Champion (Champion香港代理 fokka limited)的時薪工曝光了兩份新舊合約之間都有扣除遲到部分的薪金的規定。訴說原本是遲到只需扣25元,後來開始工作半個月後突然被更改為500元扣薪的新合約版本。結局被扣了相當於該員工兩日的工資,共1000元。雖仍有被偷竊貨品,少收客人付款等時的罰則也超過法定300元上限的問題,但前者才是真正凸顯最嚴重的媒體,黃色御用工會與勞工處抹滅和忽視既有判例的手段。


該事主時薪工人,東方日報,星島日報,香港01,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以及受查詢的勞工處都只有指引表面的《僱傭條例》第32條以及同32條(2)有關缺勤時間可扣除薪金的字面,甚至貿然將所謂「實際遲到時間」視為該條例規定的缺勤時間來示範了應該合法可扣除的遲到部分薪金的計算方式。這是完全在藐視法庭做出的既有判例法理之下,並以一般人的非法律觀念解釋的。極為不負責任的黃色御用媒體及官方,工會的作為。對香港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極具破壞性。


Champion代理公司的人事部,12日與勞工處商量後,13日下午主動向事主致歉並承認「無權扣多過實際遲到時間的賠償及超過300元的賠償」。就整體而言,Champion的人事部犯法是事實,但是不是扣多過實際遲到時間的問題,也不是可扣除實際遲到時間部分的薪金問題,而扣除任何遲到部分的薪金才是違法的。

結果,收到要求修正的評論後也仍然刻意沒改正,有錯不改的態度証明了對方都有蓄意破壞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甚至任何一個親中反中兩派媒體,勞工處以及工會,包括該事主以及Champion的人事部都抹滅了 麥永富訴 滙進髮舍 [2000] HKCFI 1655; HCLA 42 /2000 (12 September 2000) 上奠定的有關遲到扣薪的判例法理。判例是唯一具權威的相關條例的合法解釋,這比勞工處的隨便電話回覆更具法律權威。

此案彰顯了香港資方代表的親中反中兩派媒體以及勞工處如何抹滅既有的重要判例,蓄意不指引相關條例的判例,並且藉此事件,更加被誤導的工人階級以及資方代表的人事部都擁有違背判例的,完全扭曲和漠視判例的錯亂觀念了。如此等同於該判例不存在,也歪曲了判例。

這就是香港工運的成就逐漸被抹滅和蠶食的現實面和方法。


FACTS


1.2018年12月13日(四)有報導,有位前Champion的時薪工曝光了該公司規定遲到扣薪的作法不妥;該公司規定一個月遲到累計十五分鐘內無需扣錢或補鐘。但遲到累積十六分鐘以上時,則需要每一分鐘補五分鐘的工或即時扣五百元,甚至其後累積30分鐘以上時,每半個小時計時扣500元。原本的舊合約上是遲到僅需糟扣25元,但開工半個月後突然合約被更改成如此。此外,有規定員工疏忽導致公司虧錢時所有的金額由員工去賠款的非法條款。據說,「有日店舖被人盜去一條價值1099元的褲子,結果當日兩名早班的員工需各賠償550元。」(1)


2.2018年12月13日下午,據說,‘ 有Champion前員工在網上爆料,指已收到公司主動聯絡,安排賠償事宜。從其上載的電郵內容可見,有關公司負責人向員工鄭重致歉,承認「無權扣多過實際遲到時間的賠償及超過300元的賠償」。’ 該公司負責人Raymond表示共有已離職的三名時薪工遲到如此被扣薪;此外兩名全職員工只被扣鐘。該人事部先與勞工處查詢相關意見後,決定主動與事主聯繫談賠錢的事宜,並刪除問題的條款。(2)


3.當天星島日報也報導此案,將遲到視為缺勤時間來解釋說:「以今次事件為例,如事主時薪50元,即每分鐘約0.83元工資,若遲到16分鐘,僱主在按比例計算下,應只能扣減僱員13.3元工資。根據法例,僱主若非法扣除工資,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3)


4.全香港稀有的遲到扣薪的重要判例已存在:麥永富 滙進髮舍 [2000] HKCFI 1655;  HCLA 42 /2000 (12 September 2000)

HCLA000042/2000

HCLA 42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42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11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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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麥永富申索人(上訴人)訴滙進髮舍被告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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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芬齡

上訴日期:2000年9月12日

判決日期: 200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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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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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就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本年4月28日判定其敗訴的裁定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許可在本年6月22日經本庭發給。

2. 上訴人在去年8月27日至10月13日受僱為答辯人(滙進髮舍)的髮型師。雙方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合約,但曾在口頭上就僱用條件達成協議。答辯人以上訴人工作表現散漫,經常遲到、缺勤為由,在給予上訴人7天口頭通知下,中止彼此間的僱傭關係。

3. 上訴人在去年12月16日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向答辯人追討:(1)24天薪金代通知餘額共6,194元;和(2)欠薪共2,681元。答辯人抗辯申索的理由分別為:(1)上訴人是在3個月試用期內被解僱,故通知期應是7天而非1個月;(2)該2,681元是因上訴人遲到而扣除的,故無欠薪。經審訊後,審裁官裁定上訴人兩項申索均告失敗,故將其申索撤銷,就堂費方面則不作任何命令。

4. 上訴人審訊時指,他首3個月的底薪是採用8,000元包薪。也就是說,倘他的收入不足8,000元,答辯人將負責支付不足之數。又若他的收入超過8,000元,則所超的數額,他可得40% 的分帳,餘下的60%歸答辯人。他又表示並沒有與答辯人就試用期或解約通知期的問題達成協議。上訴人又指他所追討的2,681元欠薪是被答辯人無故扣除的。

5. 答辯人兩名合伙人謝錦榮和陳志偉作供時均指曾告訴上訴人有3個月試用期,而在試用期內,雙方可在給予7天通知的情況下中止合約。他們又稱雙方曾協議上訴人作為員工必須準時上班,遲到超過10分鐘,則每5分鐘扣2元薪金。又如上訴人在早上10:30時後才上班,則作缺勤半天論,答辯人會扣減半天薪金。如有在週六、日或公眾假期無故缺勤,則會被扣除兩天薪金。上訴人所追討的2,681元薪金便是按此原則下被扣除的。兩名股東更稱遲到扣薪乃公司規則,而扣得的款項則作員工聯誼、大食會等活動之用。

6. 審裁官經聆畢証人証言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証言。審裁官在接納答辯人方面的証供的情況下,裁斷雙方曾協議試用期3個月,期間雙方只須給予對方7天通知便可解約,因而裁定上訴人的首項申索敗訴。審裁官又裁斷上訴人確有上班遲到的情況,因此答辯人按公司規則扣薪,故此裁定次項申索亦告敗訴。

7. 就24天代通知金餘額的首項申索,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雙方並沒有關於試用期、解約通知期方面的協議。如前文所述,審裁官是經聆畢証人証言後,認定上訴人証言不可信,答辯人的証人証言可信,因此接納答辯人的說法,裁斷雙方曾協議試用期3個月、通知期7天。這些是事實方面的裁斷,上訴人無權就此提出上訴。 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就首項申索所提出的上訴。

8. 上訴人次項上訴理由指審裁官未有就他超時工作補薪問題 進行調查、研訊。然而,上訴人的申索從未有提及追討超時補薪,審裁官不就此進行調查或作出裁決,乃是恰當無誤。再者,如上訴人明言,他並沒有任何記錄以準確計算超時工作的時間和金額,因此亦不具申索的基礎。

9. 上訴人第三項上訴理由指答辯人呈堂的工作記錄咭(証物D3)不具其簽名,且記錄不全,“理應”不是他的工作記錄咭。上訴人這些論點在審訊時經已提出,但最終審裁官經衡量案情後,接納此証物為有關上訴人的工作記錄咭。這亦是屬事實方面的裁斷,上訴人不可就此提出上訴。

10. 上訴人第四項上訴理由是涉及欠薪部份的次項申索。上訴人指他並非如答辯人所指般經常嚴重遲到。他又指答辯人扣薪的做法是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有關上訴人是否有遲到的情況,這因是事實方面的論點,故不構成可供接納的上訴理由。然而,有關答辯人是否可以按其公司規則因上訴人遲到而扣薪,則是一項法律論點。

11.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2條規定:除卻該條文所列明的情況外,僱主不得從工資或應付予僱員的款項中扣除任何款項。第32(2)條所列明可扣除工資的情況並不包括僱員遲到的情況。因此,僱主是不得以僱員上班遲到而扣減工資。 答辯人指上訴人是明白這些公司規則後才接受聘請,但即使僱員同意,僱主也不得以遲到為由扣薪。《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傭條款,如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即屬無效。答辯人指所扣的款項是用作同工聯誼褔利之用,這點不能構成僱主以僱員遲到扣薪的憑籍,因法例不賦予僱主因僱員遲到而扣減工資的權利。

12. 基於第4項上訴理由,本席接納上訴人就其次項申索所提出的上訴,並判定答辯人須支付上訴人2,681元之欠薪。本席同時按上訴人的申請, 頒令答辯人支付上訴人400元的部份上訴訟費。400 元的數額乃是經考慮上訴人須請假到庭而他現時工資是8,500 元,和上訴人往返法院的交通費用,以及上訴人的上訴僅部份得值。至於審裁官不就原審堂費頒令的裁決,本席予以維持,原因是上訴人的部份申索並不成功。

(朱芬齡)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謝錦榮先生代表出庭。(4)


COMMENT


根據上述事實的查核,求職詐欺,遲到扣薪,非法賠款規定等都是此勞動問題案包含的類型,但真正的問題是透過半真半假的報導來藐視和扭曲判例的媒體,人事部,黃色工會以及勞工處的行為。這意在藉此案上的誤導來抹殺既有相關判例麥永富 滙進髮舍 [2000] HKCFI 1655; HCLA 42 /2000 (12 September 2000)


麥永富對香港的工人階級的貢獻巨大!這是合乎工人階級利益的極為重要的偉大判例之一。此案的結局其實是屬資方利益代表的勝利,是Champion的人事部仍然保住了為資方服務的錯亂觀念,即可扣除實際遲到的部分薪金的違法觀念。此案的真正的意義不是表面上的該時薪工的勝利,而是成功誤導大眾並抹滅麥永富 滙進髮舍 [2000] HKCFI 1655; HCLA 42 /2000 (12 September 2000)判例法理的資方的勝利。


事實與大眾所想的相反。他們洗腦大眾是如此透過發生的新事件的報導層面來得逞的。沒人知道判例的話,就等於沒人知道正確的條例的解釋,在實際運作上仍然被非法剝削。判例的法理其實是在大眾的認識上的操作來如此抹滅的。純然是為資方服務的媒體以及官方作為。 遲到扣薪是違法的


此案的結論是,遲到扣薪是在香港屬違法的,但透過事件的報導來漠視和扭曲既有重要判例的作為是香港媒體,人事部,黃色工會與官方之間的資本主義運作模式。在此,每位香港工人階級都需要獨立思考,不能只看條例的字面,也不能盲聽勞工處的隨便的解答,而需要學習相關條例條款的判例。所謂缺勤時間的法律概念是,半天或整日的內涵外延。遲到扣薪是違法的。此案證明了香港沒有一個媒體是真正為工人階級發聲的,都是資方代表。以階級性的觀點來看社會問題是最準確的。此案的最大的不公不僅是漠視和扭曲禁止遲到扣薪的既有判例,而且香港工人階級都沒有法定的加班費之下,上下班之間片面地設下扣除薪金與補鐘規定的不公平。甚至,在此也可見,月薪工比時薪工遭受遲到扣薪的比率較少。這是一般觀念以及雇用形態歧視的產物。


NOTES


Statement


This series of intelligence reports of Hong Kong is written by Chinese due to main readers' convenience. And we apply intelligence report format of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which is quite familiar for the writer. Reference includes full texts from original source.

Any part of this report may be disseminated without permission, provided attribution to Ryota Nakanishi as author and a link to www.ryotanakanishi.com is prov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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